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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良开律师先进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16-05-20   信息来源:志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 雷苍柏

 

甘当法治建设的铺路石

——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何良开律师先进事迹材料

 

近日,一条喜讯在江西强盛建设有限公司传开了,该公司诉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劳务报酬案有望近期得到判决,公司100余名民工工资总算有了着落。“何律师为这个案子坚守了近四年,付出了很多,我们十分感激他。”民工难掩激动之情,道出了肺腑之言。

这位为民工维权的“何律师” 就是何良开,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办公室主任,郴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1970年10月出生,1998年开始执业。

17年来,他始终执着守望他的职业理想,坚守神圣的职业道德高地,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依法诚信尽职执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17年一路走来,脚步有深有浅,但每一步都那么沉稳踏实,那么掷地有声。

他自喻为国家法制建设路上的一块铺路石。

 

“如果不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就是对当事人的伤害”

 

“何良开律师执业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执着,对当事人怀有高度负责的执业精神。”他的同行这样评价他。

他时常说:“当事人正是遇到了困难才来找律师,寄希望于律师,如果不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就是对当事人的伤害。”

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他对每一个案件不论类型、不论大小,都是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去做,以致有法官和律师同行认为何良开律师办案有些“霸蛮”。

2011年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过境桂阳的一条高速公路,并将劳务分包给了江西强盛建设有限公司。一年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江西强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劳务报酬440多万元,并因工程停工造成民工停工、窝工损失200多万元,导致100多名民工工资无法落实,引发了较大的社会矛盾。2012年,何良开律师代理强盛公司起诉道隧公司,要求道隧公司支付劳务费、工程款444万元,并赔偿停工、窝工损失290万元。谁料,道隧公司回应称,不但劳务费付完了,而且超付了许多,并坚称江西强盛公司给其造成了损失。于是,道隧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江西强盛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363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500余万元,反诉的请求超过了本诉,令人震惊之余又使人觉得荒唐可笑。

何良开律师调查案情后发现,由于工作上的便利,被告道隧公司在工程的中后期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对原告江西强盛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予以签证、结算。明明做了的事却没有证据证明,100多名民工的工资将面临无法讨回的窘境,何良开深为民工的处境揪心,他下定决心,一定要为强盛公司证明已经完成的工程量。

他一面搜集现有的证据,一面坚持不懈地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特别是申请法院到高速公路业主处调查收集工程的《计量支付月报表》及《计量支付月报表附件》,并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工程和价款。

由于被告与业主存有一种特殊的关系,法院调查取证工作开展得非常艰难,历时两年多才将四大箱证据从业主那里调回法院。期间,何良开律师数十次奔波于法院与高速公路业主之间,为了获得有利的证据,他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何良开律师依据所掌握的事实否定了被告的虚假证据,被告不得不放弃了其所提主张的司法鉴定申请。

被告一计不成,又生一计,想尽一切办法拖延、阻挠原告申请的司法鉴定。在何良开律师的紧密跟踪、强烈请求下,司法鉴定机构于近期对争议的工程量及价款出具了鉴定意见,其数额与原告主张的非常接近,为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原告公司负责人十分感激地说:“何律师为这个案子坚守了近四年,付出了很多,我们员工工资有保障了。”

近几年来,何良开每年的办案数量均名列同所律师前茅, 2012年办理各类案件 55 件,2013年办理了42 件,2014年办理了51件。当事人对案件的满意率达到97%

在法律顾问的工作中,也同样体现了何良开律师尽职履责的优秀品质。2012年他担任了8家单位的法律顾问,2013年担任了12家单位的法律顾问,2014年担任了14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对于法律顾问工作,他主要采取主动服务、预防服务的方式,掌握顾问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能,有针对性地提示风险并提出避免风险的基本方法;对需要律师审查的文书,他审阅得非常细致,起到了提前预防的作用。在何良开律师的精心服务下,聘请单位的法治意识明显加强,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执法水平得到了提高;企业单位依法经营,减少了法律风险。由于何良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突出,20122被评为桂阳县“十佳法律顾问”。

 

“律师的作用更应该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

 

2014~2015年,宏润绿色油业科技公司债务纠纷案一度搅得桂阳这座20余万人口的山城颇不宁静。

湖南省宏润绿色油业科技公司是桂阳县有代表性的科技创新企业,是湖南省农业产业化、林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由于公司油茶基地刚刚建成,原料供应不足,生产不出多少产品,导致公司负债约1.3亿元,其中有笔8200万元的民间借贷存有争议,债权人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控告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才。

2015年4月,何小才被执行逮捕。

该案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何小才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关系到一家极具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的生存问题,关系到2000多户油茶种植户的利益,关系到1.3亿元债务的偿还问题,以及社会治安的稳定问题。

何良开律师担任何小才的辩护人后,一面依法为其作无罪辩护,一面与借权人协调沟通。在何良开律师的积极调解下,债权人答应以债转股的方式接管企业,债权债务人达成和解。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社会秩序保持了稳定。

“在处理重大经济纠纷案件中,律师以他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合理的解决方案参与其中,确实能发挥独特作用。”参与处理纠纷案的多数领导、专家如此评价。

在办案中,我不局限于看一个案子是不是得到了依法审理,我更看重的是通过这个案子,是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律师的作用,何良开则比一般人理解的更深更透。

近几年,桂阳县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都会安排律师作为中立一方参与协调处理,何良开作为一个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经常被安排参与处理突发事件。

2013年8月,地处城乡结合部五里桥村的一对姐妹,到一处废弃的因采石而形成的水潭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受害家属以采石场未回填、未设置警示标志为由,要求采石场老板赔偿损失。采石场老板以该场早已废弃、不属他们管辖为由,拒不承当责任。双方互不相让,局面十分紧张。

何良开接受县委政法委委托,参与了该案的调解工作。在他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缓和了矛盾。

一名叫刘桂良的妇女,因不服桂阳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一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上访多年,多次到长沙、北京上访,给当地造成了很大的信访压力。2013年,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依法判决她败诉后,何良开本着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目的,积极向国土局及相关部门的领导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理由及方案,同时也与刘桂良耐心沟通,为其宣讲法律,分析利弊,解开心结,最后促成了调解。一起近十年的住房上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刘桂良很是感激何良开律师为她所做的工作。

 

“一名好的律师,不能只看经济效益,还要承担社会责任”

 

何良开律师一向勤奋好学,他的法律专业文凭是自学考试取得的。执业后,他坚持刻苦学习法律知识,对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总是及时学习研究,并寻找机会参加相关培训,使自己能正确理解并运用新的法律知识办理好案件。

17年的执业经历也成就了他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作为县域律师所的律师,他做到了博与精的结合,在行政、民商、刑事、法律顾问等业务方面都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在法律专攻方面,他更注重行政法,他本科毕业的答辩论文就是行政专业方面的内容。由于他在行政法方面业务知识娴熟,许多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他为法律顾问,2014年他担任了14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就有9家是行政机关及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年,他成功当选为郴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何良开律师是桂阳县司法局、信访局安排陪同县委、县政府领导接访的主要律师之一。近五年来,他每年参与的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均达15次以上,为协助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信访难题、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40余条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引导8名上访户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切实发挥了律师的参谋作用。2006、2007年度,他连续两年评为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

他是桂阳县电视台《以案说法》栏目的主要点评律师,经常在法律顾问单位及街道、社区、学校进行法律讲座。2012年,他被评为桂阳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普法讲师。

何良开律师十分注重职业操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他常说:“律师是规则的执行者,应当自觉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在执业中,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地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他从不违法违纪,并经常教育、提醒自己的家人、亲友和同事遵守法律。执业17年来,他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投诉。

他办理的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按法定程序进行,从不搞虚假的诉讼,不恶意炒作,不鼓动当事人违法上访。对当事人以诚相待,高度负责,不搞虚假承诺,不敷衍了事,言必行,行必果,其人格魅力,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他是一个心地善良,极富有爱心的人。对于困难群众,他尽自己所能给予帮助,每年超额完成法律援助案件任务,经常报请所里对贫困当事人的律师费予以减交、缓交或免交。他积极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2014年为桂阳县汪氏教育基金会捐款3000元,并担任基金会副秘书长,为发展地方教育做了有益的工作。

 

 

                                              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

                                    0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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